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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评:法律人眼中的《我不是药神》

字号+作者:上海检察 来源:上海检察2018-07-30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这部集结“情”与“法”的悖论,人性的檀变与救赎的电影让中国电影市场焕然一新。《人民日报》评论:很久没有,这么经典的中国电影了!'...

来源 | 徐汇检察

影评:法律人眼中的《我不是药神》

《我不是药神》

票房破29亿!

这部集结“情”与“法”的悖论,人性的檀变与救赎的电影让中国电影市场焕然一新。

《人民日报》评论:很久没有,这么经典的中国电影了!

影评:法律人眼中的《我不是药神》

我们法律人看后感触颇深!

影评:法律人眼中的《我不是药神》

章斌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一部

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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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很多看完电影的人说,看之前记得带纸巾。确实,电影之中有许多触人泪点的情节画面,不同群体利益诉求的冲突集中各自的不同困境,病人面临生存困境,药神程勇和假药贩子面临道德困境,周一围饰演的警察面临法律困境,医药公司负责人面临商业困境。不可否认,生存是最重要的利益诉求。

从全社会的利益而言,打击贩卖假药是利国利民之举,但是再换个角度从本部电影的事件而言,当一小部分群体的生命正在面临紧迫的危险,打击假药反而更快更直接地使危险加剧,作为一名执法者,是选择为了整个社会秩序坚定执法,还是选择为了维持这小部分的生命延续对犯罪行为放松执法?情与法的冲突中有的以在法律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兼顾情理予以从宽处理,而有的则是社会发展与现实需求尚未匹配的缩影。

医药圈流传的一种说法:靶向药之所以昂贵到卖几万元,那是因为你买到的已经是第二颗药,第一颗药的价格是数十亿美金。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现实中的需求有时无法得到及时满足,而正是这种冲突,才刺激社会向更高水平发展,以不断完善我们的现实需求。

作为一名检察人员如何平衡好情与法的关系,甚至实现情与法的有机结合,需要我们的办案过程中,拒绝单一执法、简单执法的思维,关注民众的现实需求,真正学会从不同角度不同个体中去体会案件的情节,正确理解法律的真正含义,真正培养出一名法律人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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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阳天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一部

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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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和法律的冲突,无疑是这部电影的精华所在,也是法学这门社会科学中永恒的课题。西方自然法学派有“恶法非法”的观点,主张违背善良人性的法律是恶法,因而丧失作为法律的资格。在我国古代,也素有融情入法的传统。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二者的调和共生。

但是现实中,因为情法矛盾而遭到社会广泛关注、质疑的案件并不鲜见。就像现实中陆勇案的处理,检察机关原先是以销售假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作出起诉决定,然而这样的处理显然不符合大部分人心中的公平正义。

刑事立法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势必存在逻辑不周延、不自恰的情况,但是立法也预留了出罪路径,例如《刑法》第十三条中“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又如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权。是否能够恰当地找到这条路径,考验的是司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在立法与人情存在明显矛盾的时候,司法者需要挺身而出,敢于充当“调和剂”。至于如何做?我想,需要法治信仰,需要司法者的人性关怀,需要正确理解公平正义、司法为民,需要踏踏实实地累积司法经验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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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川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一部

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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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于情的事情我们见得还少吗?作为执法者,我们就应该站在法这边。”不得不承认,在司法实践当中确实会面临诸如此类“情”与“法”碰撞的难题,但我对影片中局长这种简单粗暴的取舍却不敢苟同。只有充分考量“情”才能准确适用“法”,也只有妥善运用“法”,才能全面评价“情”。二者不可偏废,尤其不能以牺牲社会伦理、漠视百姓疾苦为代价来机械适用法律。

根据影片背后真实案件的事实情节,谈几点对于“情”的司法处理。首先是从犯罪的本质考量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的含义中提到,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能被称之犯罪,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销售治病救人的“假药”本质上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值得商榷。其次,如果认定客观上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秩序,有社会危害性,是否能够引入违法阻却事由?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等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案例中,为了自己及其他慢粒白血病人延续生命而销售假药,可以考虑适用该条款出罪。其三,即便认定构成犯罪,还可以考虑相对不起诉。刑法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诉权既包括起诉,也包括不起诉,有时恰当得不诉更能体现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最后,倘若综合全案事实、情节还是选择起诉的,那么在量刑建议上可以充分从轻,并考虑适用缓刑。如果遇到重大的“情”、“法”冲突,现有量刑幅度仍明显过重的,不要忘记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还留给我们一个“法内开恩”的口子,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法。

“情”关面前,如何司 “法”。归根结底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前述法律条款的准确适用保证客观上的公平正义。秉承“我一个案子,人家一辈子”的同理心和“司法为民”的责任心,妥善地处理好每一个案件。最后通过耐心、细心、走心的释法说理工作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我想,当我们心怀百姓、磨砺技能,自觉践行司法职责,那么所谓“情”与“法”的抉择将不再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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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琰玲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一部

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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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意识地作为法律共同体一方的角色认同,我更为关注演员周一围所饰演曹斌警官的行为走向。在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当下,与曹斌警官相类似的是,我们在司法办案时亦会受到法理与情理两者的牵制。例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有时会考量到被害人过错而削减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认定,但并不意味着姑息对其客观行为所造成构罪结果的惩处。近几年,司法机关施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不起诉听证制度,都是遵循客观事实作出有罪认定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实践探索,在惩治、教育行为人违法犯罪的同时,进行法律价值平衡,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得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故事原型中,我亦查阅了陆勇案的不起诉决定书及释法说理书,该案也被称作为规范执法行为、转变执法理念的典型案例。在我看来,这正是法律与人情的融合,折射出两者的冲突与和解,值得借鉴学习。

良法之治,是法治社会进步的标志。我们同样需要在实践中坚守法律的底线,既包括对客观公允的事实认定与价值评判,亦能兼顾情理的权衡,进一步彰显司法的人文情怀。作为司法职业者,使命神圣光荣,依旧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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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笑婷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一部

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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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要在《我不是药神》里面找一个反面角色的话,从头至尾衣冠楚楚、道貌岸然的诺华公司医药代表,反而更招人声讨。不少医药行业从业者对这一人物的单一刻画表示了不满,或许电影为了强化情节冲突而给医药代表戴上了一幅唯利是图的商人面具,而揭下这层面具下的现实,却并非这般非黑即白。站在法律人的角度,看到的是专利权与生命权之间的博弈。

在衡量专利权与生命权孰轻孰重时,毫无疑问,生命权是至上的。只是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是法定的合法权利,也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专利就其本身而言,是一种以技术公开换取垄断权利的制度,它具有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打破技术封锁、促进新技术成果的推广运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等作用。而反映到现实中,当某些医药公司手握治疗某种重大疾病的特效药,而药企又利用该专利权在市场上攫取了垄断地位,从而卖出了天价。这一切的源头并不是专利权或专利制度的错,更不是法律对生命权的忽视,法律也从未将专利权凌驾在生命权之上。如果医药企业的专利权得不到保护,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必然会丧失了研发新药的动力,最终受到伤害的依然是社会公众的生命权。而将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企业出于社会公共责任的自我约束,恐怕也不符合经济人的利益最大化公理。

“没人再会用那印度药了,格列宁进医保了”然而,医保资金总是有限的,在“格列宁”之外,仍有多种靶向药物没有纳入医保范围。

朱恒鹏教授或许给出了一条解决路径——将公立主导的医疗服务体系转型为多元医疗服务供给体系。一方面,通过社会医保和精准的医疗救助保证所有人病有所医,如电影中那些贫困患者群体应该通过“医疗救助+社会医保”兜住;另一方面,用商业保险满足中高收入阶层的高端医疗需求,充分释放中高收入阶层的医疗需求,支撑医药技术创新。“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的互相配合,总是冲破难题的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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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

Dying to Surv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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