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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齐春风: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
1933年5月《塘沽协定》签订后,随着日本侵略势力在北平的深入,居住在北平的日韩浪人急剧增加。这些人以日本在中国的治外法权为护符,多从事各种非法活动,成为北平社会的“毒瘤”。在各种非法活动中,尤以贩毒及寻觅售毒场所而强占北平居民住房为多,给北平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从根本上说,这是日本军国主义给中国带来的祸害。北平地方当局为制止日韩浪人的非法活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由于不敢触动治外法权,不但收效甚微,反而愈演愈烈。这反映出包括北平在内的华北地区民族矛盾空前尖锐,预示着北平已进入危机四伏的“半沦陷”状态。
日韩浪人贩卖的毒品,有烈性——海洛因、吗啡、乳糖、高根、什锦年、金丹等与慢性——鸦片之分。贩卖“白面”及红丸、吗啡等毒品的多为韩国人。日本人处心积虑地施行毁灭中华民族的“毒化政策”,驱使日韩浪人贩卖烈性毒品,恨不得把有作为的中国靑年都送到死路上去。
北平烈性毒品戒除所成立后的两三月间戒除二三百名毒犯的毒瘾。据统计,该所毒犯年龄从13岁的小孩到77岁的老头都有,而20岁到49岁的壮年占全数的89.4%。职业方面的分布则最多的是劳工,占全数的79.9%,其次是在业与失业的军警,占全数11%,推究原因,实因生活环境所迫,对人生完全失去了兴趣,以至于沉湎于烟酒毒品,自求麻醉。
中国军警因无法有效制止日韩浪人贩毒,便多缉拿中国吸毒者。贩毒韩国人愤恨公安局的查禁,往往谎报遇到抢劫以泄愤。
日韩浪人的贩毒活动,给北平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吸毒者财尽人亡,下场凄凉。当他们瘾发的时候,就会不顾一切,竭尽所能地获得想要的毒品,甚至杀人,毒性之烈触目惊心。
第二,吸毒者为筹措毒资,绑架勒索。当时北平有很多儿童失踪,孩子被“白面客”抵押给烟馆,换取一定量的毒品去吸食,而日韩浪人明知孩子不是白面客的儿女也接受抵押。
第三,日韩浪人设置毒窟,强占房屋。为了经营毒品,日韩浪人到处租用民房,而且常常不付房租。租不到房时,多以无赖华人名义租房或强行占据,因之不时发生纠纷。
3北平当局的禁毒举措
客观地说,北平当局对禁绝毒品还是相当努力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加紧侦破贩毒、吸毒案。北平禁毒以来,经袁良市长的督促,自1934年8月起至10月底止,各区署破获白面案件共计1242起。
二是祭出了“重治吸食”的老办法。1934年7月28日,平津卫戍司令部发出布告,如有不法之徒私贩海洛因、鸦片烟等毒物者,一经查获,立予枪决。
三是成立北平市烈性毒品戒除所。1934年9月5日,戒除所成立,选址崇文门外东大地前教养所旧址。
四是加强戒毒宣传。1934年8月,北平市公安局除将毒品害人之烈发劝告民众戒除书外,8月19日又印发第二次劝告书,并制定标语30条,满贴市内各处,如“谁造毒品谁卖毒品马上枪毙”。
五是实行烟民登记及鸦片专卖。到1935年底,登记烟民万余人,烟民可持登记证购用,每担烟膏贴百元左右印花,期以逐年递减,以六年内禁绝。
北平当局为根除包括日韩浪人在内贩毒造成的烟毒泛滥现象不可谓不尽力,然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4虽然北平市府致力于禁毒,但日韩浪人的不法行为仍无法制止,原因即在于他们在华享有治外法权保护,加之日方有意以这些人的行为扰乱北平治安,遂至事态一发不可收拾。
为了吁请日方配合,北平公安局想尽办法。但是,日本警署方面配合的时候不多,他们虽表面称与中国当局协力拘拿,但实际上韩国人仍得日本人保护。
因有治外法权的庇护,中国警察在处置韩国人肇事时畏手畏脚。北平市当局为防范日韩浪人强占北平市民的住房也做了不少努力,但由于不敢触怒日方,终究效果有限。
事实证明,在北平的日韩浪人贩毒及其他种种不法行为屡禁不止是日本军国主义庇护的结果。这也反映出包括北平在内的华北地区民族矛盾空前严重,预示着北平已进入危机四伏的“半沦陷”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