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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同样保重疾,不同保险公司差距那么大?

字号+作者:领航海外移民 来源:领航海外移民2019-04-20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保险早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重疾险更是在近年成为中国大众的金融必须消费品。但是市场上重疾险品类繁多,国内重疾,香港重疾,如何选择,让人头'...

保险早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重疾险更是在近年成为中国大众的金融必须消费品。但是市场上重疾险品类繁多,国内重疾,香港重疾,如何选择,让人头大!今天我就带大家看看为什么同样的重疾,不同保险公司差距?

案例1:一名32岁的男性(不吸烟),同是50万的保额,如果在国内投保,每年19550元,要交20年。如果在香港购买,一年不到2000美元(约12928元人民),而且只需交18年,一年少交6500,总共可少交16万。

案例2:23岁女性,非吸烟,500000人民币保额

除了价格更便宜、有分红外,还重点对重疾险的理赔条件,作个对比,看看香港重疾险与内地重疾险的区别。

1.感染艾滋病病毒

香港:保障因输血和职业而感染的艾滋病。

内地:一概不保。

2.脑中风

香港:中风后持续最少4周的神经后遗症,及因而导致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

内地:要求在中风确诊180天后,仍遗留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香港“中风”定义明显较内地“脑中风后遗症”更为宽泛。

3.良性脑肿瘤

香港:脑部或颅脑膜内的良性肿瘤,并产生显示颅内压增高的症状,例如: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感觉障疑。良性脑肿瘤的存在必须由影响研究如电脑扫描(CT)或磁力共振(MRI)造影确定。

内地:在香港的界定之外,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香港定义有更多的除外责任,对脑肿瘤的涵盖范围更小;但没有对治疗手段进行约定,而只限定了符合疾病诊断即可,申请条件更为宽松。

4.昏迷

香港:对外来刺激或体内需求毫无反应,并与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有关及持续最少96小时,并需要利用生命维持系统。

内地:除了香港的界定条件外,另对昏迷程度有要求——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

香港定义相对宽泛,对昏迷分级没有要求。

5.失聪

香港:要求听力损失最少80分贝,及不可复原。须提供包括听力测试和声域测试的医学证明,而失聪之诊断必须由耳、鼻、喉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内地: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要求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香港定义相对宽泛,对听阈的要求较低。

6.失明

香港:因疾病或受伤导致的永久性双目完全失去视力。失明必须经眼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内地: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眼球缺失或摘除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视野半径小于5度注:“永久不可逆”释义见上。

内地定义相对宽泛,没有要求“完全”失去视力。

7.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香港:因严重的脑实质炎症导致严重的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并证明已持续最少三十(30)天。脑炎的诊断必须获脑神经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由人体免疫力缺乏病毒(HIV)引致的脑炎并不受此保障。

内地: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与“中风”类似,香港定义更宽泛:时间要求和神经机能缺损的要求均更低。

8.瘫痪

香港:因疾病或受伤引致瘫痪进而导致完全及永久失去双手或双脚、或一(1)手及一(1)脚的功能。

内地: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两者对瘫痪严重程度无区别但内地明确约定了理赔时机。

9.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内地: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香港:经受保人的临床状态及标准问卷或测验证明受保人的思考能力退化或丧失,或行为举止之失常是由亚尔兹默氏病或其他不可还原之器质性脑退化疾病引致,并导致受保人之思维能力及社交活动能力严重退减,进而影响受保人须接受持续性之护理。亚尔兹默氏病或其他不可还原之器质性脑退化疾病的诊断必须由脑神经专科注册医生临床确定。

以下所列并不包括在内:

(a) 非器质性脑疾病如神经机能疾病及精神病;及

(b) 任何药物或酒精引起的器质性脑疾病。

香港定义相对宽泛,内地定义要求了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标准。

10.终末期肾病

内地: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香港:两个肾脏的功能已出现慢性及不可逆转的末期衰竭情况,以致已开始进行定期之肾脏透析法或已接受肾脏移植手术。

香港定义在理赔时机方面更加宽泛,对肾透析没有90天的时间约定。

11.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内地: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香港:受保人以器官接受者身份接受下列器官移植:

(a) 在先进行全身骨髓消融后以造血干细胞进行人体骨髓移植;或

(b) 进行以下任何一项人体器官移植,以治疗该器官之不可复原的末期器官衰竭:心脏、肺、肝、肾、或胰腺。

除上述(a)项所提供之器官移植,其他干细胞移植及胰腺组织或细胞移植均不受此保障。

香港定义多涵盖了胰腺移植手术。

12.严重脑损伤

内地: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香港:因脑部受伤引致严重的永久性脑功能受损,并证明由受伤当日起计已持续最少三(3)个月。该永久性脑功能受损必须导致不能完成在保单内界定之「日常生活活动」的其中最少三(3)项活动(无论有否使用机械设备、特殊装置或专为残疾人士而设的其他辅助和调整设备)。严重头部创伤的诊断必须由脑神经专科注册医生确定及获得本公司的医务总监正式同意。

香港定义对理赔时机要求更低,但只赔付日常生活活动受损一项标准,而内地为“三选一”,相对更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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