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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判决?

字号+作者:法网App 来源:法网App2019-04-12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文丨张元洪律师外地判决在香港有两种认可与执行方式,一是普通法途径,把外地的判决书作为诉因(causeofaction),在香港法庭重新起诉。二是通过认可与执行外地'...

文丨张元洪律师

外地判决在香港有两种认可与执行方式,一是普通法途径,把外地的判决书作为诉因(cause of action),在香港法庭重新起诉。二是通过认可与执行外地判决的途径,登记外地判决书的方式来认可与执行。

内地与香港通过这种认可与执行的途径始于2006年7月,在签署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的安排《下称安排一》之后。根据该安排一,香港于2008年4月通过了《內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专门规定如何认可与执行内地的判决事宜。

至于最近在2019年1月,内地同香港又签署了新的协议安排,即《关于內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安排二》,该安排二把执行的范围扩大到部分知识产权和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

作为香港执业律师,最近连续做了6个内地中院的判决书在香港的认可与执行。根据这些实践经验,我把申请认可与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关键或主要问题总结如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内地判决书可不可以直接在香港执行?

有不少朋友看到内地和香港签署的有关安排后,兴奋不已,禁不住问内地判决书是不是可以根据上述安排直接到香港执行。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的确香港是我们国家的一个城市,但它属于另外一个法域(Jurisdiction),它是我们国家唯一的一个普通法法域的地区。内地判决能否在香港认可与执行必须符合香港本地立法会通过的有关法律,目前必须符合《內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中的有关详细规定。

二.可不可以先冻结扣押被告在香港的财产?

有不少朋友的案子在内地还处于诉讼中甚至还没有展开诉讼,就问可不可以先冻结扣押被告人在香港的财产。我们知道内地法院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而且提供了担保,此时内地法院给予财产保全的可能性就极大。

然而在香港的情况却完全相反,一是没有任何法庭程序在香港展开,即使有法庭程序已经在香港展开,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原告或者申请人不能证明被告正在转移财产或者有处分财产的危险性存在,原告即使提供担保,香港的法庭也一般不会同意颁发财产扣押令(Injunction order)。

这种司法理念也许是源自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即通常只有在申请认可与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原告(申请人)发现被告(答辩人)正在转移财产或者有处分财产的危险性存在,此时香港的法庭才有可能颁发财产扣押令。

这一点和内地法庭在理念上有很大的不同。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我微信公众号上的专门介绍文章——香港查封财产比您想象的难十倍。

三.申请认可与执行的条件

内地法院判决在香港的执行,首先是内地的判决需要得到香港法院的认可 (recognition),认可后登记 (register)成为高等法院的判决才可执行。有关申请认可的条件很多,我这里仅仅讨论几个关键的条件:

1. 上述两个《安排》适用于香港及內地法律均视为「民商事」性质的案件。非司法程序以及有关行政司法程序案件均会被排除在外。调解书、裁定书可否得到认可与执行呢?

根据两个安排規定,判决均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但不包括保全裁定,因此调解书、裁定书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得到认可与执行。但是死者遗产继承、海事、公司破产及债务重组等目前不包括在内。

2.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家事中的分家析产和婚约财产纠纷已经涵盖在本次安排二中。即在安排二生效后,比如内地的离婚财产的判决书就可以在香港申请认可与执行被告人在香港的财产。

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鉴于《安排二》目前尚未生效,目前实施的还是安排一。在《安排二》生效前,《安排一》中的“书面管辖协议”仍然适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安排二规定,内地判决申请再审的,香港法院会中止认可和执行;再审后,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香港法院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香港法院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因此内地生效判决的不确定性可能会使得申请认可与执行的程序变得很长。

我们根据目前《安排一》申请认可和执行所获得的经验,发现这里面值得注意的是:

(1) 安排一中的“书面管辖协议”,要求当事人有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法院或者香港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协议。显然很少有当事人会对争议的管辖专门去签署一份协议。

我们的理解是发生基础争议的合同,比如借款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是否明确约定了专属管辖权。由于我们已经把内地没有明确写明某某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条款字眼的判决书,在香港申请后得到了高等法院的认可并且登记为生效判决目前正在执行中。

因此,我们认为原来的基础争议的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中不需要有“专属管辖权”的字眼,只需要明确约定了比如:“当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样的字眼即可。因为这样的约定,香港法庭完全可以推定为已经明确约定了专属管辖权。如果没有类似这样的约定,香港的法庭就有可能不愿意去认可,当然就谈不上下一步的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安排二》生效后,有关协议选择法院的条款将不再适用,但已经选择了协议管辖的会继续适用。

(2)内地各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在香港均可以申请,但是基层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必须是香港认可的基层法院。目前认可的主要限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一些经济开发区等地的基层法院判决书。

比如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甚至拉萨市城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就属于认可的基层法院判决书,而直辖市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目前还未被认可。具体详情可参见香港宪报公布经更新的认可基层人民法院清单(第9195号公告)。

四.申请认可与执行所需要的文件

根据我的执业经验和法律规定,向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内地判决书案件所需要的主要文件如下:

1. 原送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

2. 誓章

3. 法庭命令初稿

上述申请材料中最为重要的或者关键的是草拟誓章,通常是香港律师代表客户并以客户的名义(This affirmation is made on behalf of the applicant)进行草拟。根据我们的经验,该份誓章之草拟是否完备,是否具有说服力,是内地判决能否得到高等法院认可并颁发命令登记为香港高等法院判决的关键。

(1)该份誓章通常会把内地判决发生的整个过程进行详尽描述。每叙述一个法律事实就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并根据香港草拟誓章的惯例放入附件之中。

比如原告(在申请书中称为申请人applicant,被告在申请书中称为答辩人respondent)是一间在深圳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在附件中就放入原告的工商登记资料;再比如原告申请人与被告答辩人在某年某月某日签署了一份借贷合同,甚至和第三人还签署了一份担保合同,此时就分别把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作为附件再分别放入不同的附件之中,这样一一道来更容易说服法官。

(2)内地法院出具的盖章的判决生效证明文书,我们也会作为附件放入附件之中。该生效证明文书,最好也写明该判决书已经过了上诉期或者上诉后被驳回维持原判,目前已经生效。最好再次写明判决书提及的判决金额、财产保全费用甚至律师费用等事项。这样有助于法官更加明确需要认可登记的判决具体金额。

(3)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法律要求产生基础争议的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进行公证或者认证。但一个合同条款如何去公证或者认证呢?根据我们的经验,解决办法是可以要求内地公证机关对整份基础争议的合同进行公证,或者当然也是最方便的办法,让香港代理律师直接对这份合同进行签字盖章认证(certify)。

我们曾经遇到过内地银行的十几个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保证合同在一个案件中认证,放入附件之中后附件就很庞大,通常一份誓章申请书都会超过100页甚至好几百页。

五.申请登记内地判决的期限及费用

根据目前香港法例,在内地判决书中有明确履行判决限期的,从该限期的最后一天起计算,在其它情况下,从该判决的生效之日起计算,提出申请登记内地判决的期限为2年。申请登记的费用,类似于在香港法庭诉讼一样便宜,香港的法庭只收取港币1045元。主要是律师费用,因为律师需要审阅所有文件后再草拟上述法庭文件尤其是誓章。

六.内地律师可否参与其中?

根据我们的经验,在草拟誓章的内容中,我们会根据案件情况的需要,有时会要求内地合作的执业律师出具一份类似专家证言(expert opinion)的法律意见书,阐述内地法律的有关概念,比如借贷合同中的复利,甚至连带保证责任这类概念,因为香港的法官不能去猜测这些概念的含义。如果复利过高,在香港超过法定年利率60%就属违法。此时法庭可能不会接受利息部分的主张。

有关内地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我们通常在誓章中会这样描述: Expert opinion has been obtained on the interests on the interests and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owed by the Respondent to the Applicant as mentioned hereinin the Mainland Judgement. This is now shown to me and marked “ZYH—8”copyof the said opinion dated *date * month * year which is self-explanatory.

七.很难获得财产扣押令,如何防止被告转移资产?

申请得到香港高等法院的认可后,法庭会颁发命令(order)登记内地的判决书为香港高等法院判决书,即法律效力上等同于香港高等法院法庭颁发的一审判决书。英文通常表述为:

It is order that the Judgment 民事判決書(201*) 粤A民初B號, *** be registered as a judgment (the “Registration”) in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pursuant to rule 2 of the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Mainland Judgments (Order 71A) of the Rules of High Court(Cap.4A).

把该登记的判决书通知送达被告后21天,如果被告不提出实质性的理由申请撤销该登记判决的通知,该登记的判决书就生效,生效后即可执行。

1. 内地送达有时是个很大的问题?

如果被告在香港有住所,送达相对便捷容易,律师行的送达人员送往被告住所地并塞进其邮件信箱,返回律师行后做一个送达誓章,一般就算是送达。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还居住在内地,问题就可能会很复杂。因为该登记判决的通知必须通过香港法院和内地法院相互送达。

根据我们过往送达内地广东省被告的经验,在向香港高院做好材料提出申请后,一般2周内香港法院可以寄出快递给内地高院,香港高院是先寄出,然后凭邮局收据向律师行索要邮递费。在过去处理的每宗案件中我们支付了港币154元。

送达材料到达内地高院后,它们通常会安排到当地下级法院去代为送达。由于我们国家幅员辽阔,法庭派员亲自送达有时困难重重,第一次成功机会往往不高。

我们的经验是,被告只要不在家中或者已经不在此居住,送达很难成功。下级法院送达人员在写明不成功送达理由后会把材料返回给内地高院,内地高院又返回给香港高等法院,这样一个来回至少3个月就已经过去。

2. 内地和香港法庭正式文书的送达,可以公告送达吗?

我们在第一次送达不成功后,第二次就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公告送达被告人,香港高等法院倒是没有拒绝,仍然积极地继续送达内地广东高院,但这下可把广东高院给难住了,因为目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可否公告送达。

后来广东高院给最高院发出书面请示,正式答复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目前不能公告送达。关于这一缺陷,我们真希望今后有所突破和改进。

幸亏我们案件中的被告欠下巨额债务,后被发现其已经被监视居住。找到其地址后,我们又向高等法院提出送达其监视居住地址,第三次送达终于成功。

这里也要注意的是,香港法庭文件送往内地监狱可以送达,但是一般快递信件通知就可能送达通常不会成功。因此,如果被告人居住在内地,在香港申请认可与执行的案件中,有时送达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3. 获得财产扣押令难度很大,如何防止被告转移资产?

首先申请内地判决在香港的认可与执行,在香港是属于单方面申请(ex-parteApplication), 即提出申请时被告其实是不知道的。在登记为香港法庭命令的通知正式送达被告后其才知晓。

虽然查封冻结被告在香港的财产难度很大,但在实践中也有一些变通方法防止被告转移财产。

比如起诉时就把法庭原讼传票和起诉状登记在被告登记的房产信息上,或者在单方面拿到法庭认可登记的命令后,也可以把法庭命令暂时登记在被告房产信息上,买家一查房产信息,怀疑被告房产存有争议时,一般就不愿购买有争议的房产,这就能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可以暂时阻止被告变卖转移资产,然后可以向法庭正式申请押记令(Charingorder)去扣押被告财产。

但这种不得已的做法也会有风险,有时会招致被告提起有关原告损坏其财产名誉的诉讼。但是,由于法庭诉讼程序上的原因,恐怕损坏财产名誉的诉讼还未正式开庭,财产执行的程序有可能已经结束。

因此,从实际的情况来看,这也是一个不错的办法来弥补很难申请到紧急财产扣押令的问题。当然一旦发现被告真的正在转移销售房产或者处分其它财产,此时反而可能申请到紧急财产冻结令查封其财产。

免责声明:本文为作者的感受和心得,不应视为专业或法律意见。根据本文申请认可与执行内地判决如不获成功或造成任何损失,本人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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