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香港特区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分别代表双方在文件上签字。这是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商签的第七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标志着两地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实现了更加紧密的司法协助。
《安排》的总体思路是在保全方面将香港仲裁程序与内地仲裁程序类似对待,允许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同时,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亦可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安排共13条,对保全的范围、香港仲裁程序的界定、申请保全的程序、保全申请的处理等做了全面规定。安排实施后,两地法院将可通过预防性救济措施来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以更加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杨万明表示,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性,这决定了大湾区建设过程中互涉法律纠纷不可避免、区际法律冲突客观存在、区际司法协助亟须深化。发挥仲裁在化解纠纷中的重要性、加强两地在仲裁领域的协助合作、健全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机制,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他指出,《安排》是中央支持香港法律服务业发展、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务实举措。
郑若骅表示,《安排》为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提供了明确、有效的法律机制,并确定内地仲裁程序当事人可根据现行法例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临时措施。这将进一步提升香港特区国际仲裁服务的竞争力,并为香港特区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提供巨大支持。
据悉,《安排》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区完成内部程序后,同时在两地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