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香港地区和内地联系日益密切。
越来越多的香港同胞到内地探亲、定居、领养子女或结婚,亦或者有大量的香港企业到内地从事投资、经商活动等活动,但由于内地有关部门无法了解香港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如香港居民在内地登记结婚,对方必要了解其婚姻状况;香港企业在内地进行商业活动或投资,内地的合作伙伴或银行、工商登记机关亦有需要对香港公司有若干的了解,如公司的商业登记纪录,董事或股东资料,财务状况等。
因此,对来自香港文件办理公证服务的需求益趋殷切,即办理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服务。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委托公证人必须是香港认可律师资格及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由中国司法部集中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委任。目前,香港已有多家律师事务所具备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均可提供内地使用涉港公证文书的服务。
从1981年建立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至今,已有20多年的时间,而通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各类公证文书达50多万件,内容包括了婚姻、继承、收养子女等民事法律事务,也包括了投资、贷款、房地产、抵押、贸易经济法律事务。
这些文件通过办理公证认证,使得香港居民可以在大陆定居、结婚、继承遗产,也使得香港企业可以在内地进行投资贸易,从而更有效地维护了香港与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发展和繁荣。
在1995年,《司法部》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制度,加强对委托公证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证的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香港经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制定《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又在2002年,《司法部》再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重新制定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就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委托条件及程序、注册条件及程序、法律责任等都有很明确的规定。
内地的“公证员”与香港的“委托公证人”所出具证明文书的区别 :
(1)在内地,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有别于私人证明,公证书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公证员不得同时以律师身份办理公证业务,公证员受《公证程序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的约束。
法律规定公证员享有审查的权利,当公证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点的,有权向有关单位、证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到现场作实地调查、勘验,甚至从有关单位摘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作为参考,因此由内地公证员办理的公证文书多数以“证明”的形式出具。
(2)在香港,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受《司法部》委托,以个人名义为港人办理证明文书,除了证明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责任根据《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委托公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并未享有特别的调查权,只能在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查。因此委托公证人办理的证明文书多数以当事人根据香港宣誓条例作出“声明”的形式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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