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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迷和美剧迷熟知的“行尸走肉”在华为何屡屡碰壁?

字号+作者:标天下 来源:标天下2017-07-19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编者按:美国知名漫画《THEWALKINGDEAD(行尸走肉)》和将其改编而成的美剧,对于很多漫画迷和美剧迷来说并不陌生。美国罗伯特柯克曼公司欲将“THEWALKINGDEAD'...

编者按:美国知名漫画《THE WALKING DEAD(行尸走肉)》和将其改编而成的美剧,对于很多漫画迷和美剧迷来说并不陌生。美国罗伯特柯克曼公司欲将“THE WALKING DEAD”作为商标,在服装、游戏机等商品及教育娱乐等服务上在华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却历经波折。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一起来看看判决理由和结果。

“行尸走肉”在华申请领土延伸保护未果

提及科幻恐怖漫画《THE WALKING DEAD(行尸走肉)》,很多漫画迷们并不陌生。而美国罗伯特柯克曼公司将“THE WALKING DEAD”(下称系争商标)作为商标,在服装、游戏机等商品及教育娱乐等服务上在华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因被认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且有其他不良影响,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驳回了注册申请。随后,罗伯特柯克曼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系争商标即第G1213064号“THE WALKING DEAD”商标所对应的中文含义为“行走的死人”,可能会对中国文化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亦可能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申请被驳回

据了解,漫画《THE WALKING DEAD(行尸走肉)》由美国知名漫画家罗伯特·柯克曼、东尼·摩尔和查理·艾德勒于2003年所著,该漫画后被改编成电视剧于2010年10月在美国首播,后引入中国视频网站播放,作品对应的中文名为“行尸走肉”。据悉,罗伯特·柯克曼为罗伯特柯克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签名人。

2014年8月21日,罗伯特柯克曼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系争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4类、第16类、第20类、第25类、第28类商品及第41类服务上,涵盖服装鞋帽、办公用品、计算机、游戏机、图书、玩具等领域。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系争商标的优先权日期为2013年12月17日,国际注册日期为2013年12月20日。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决定,以系争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为由,驳回了系争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罗伯特柯克曼公司不服商标局所作决定,继而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主张系争商标经过该公司的广泛使用,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系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同时,罗伯特柯克曼公司表示,在实践中很多类似商标均已获准注册,如第10467461号“WALKING DEAD”商标、第13883384号“ZOMBIE”商标等,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系争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亦应被核准。

2015年12月21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驳回了系争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罗伯特柯克曼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悉,在一审行政诉讼阶段,罗伯特柯克曼公司补充提交了中国的视频网站及电子商务平台上关于“THE WALKING DEAD”或“行尸走肉”的搜索结果等证据,用于证明由与系争商标具有类似含义的英文词语构成的相关商标均已被核准注册,而且公众对系争商标具有一定的熟悉程度和接受能力,准予系争商标注册不会带来不良影响。

终审见分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THE WALKING DEAD”同名系列漫画及影视作品在中国获准发行及播放,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将其与罗伯特柯克曼公司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系争商标在影视游戏等市场表现良好,也未有证据证明系争商标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等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系争商标文字本身含义不具有不良影响,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针对系争商标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系争商标可译为“行尸走肉”,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整体格调不高,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在审查判断有关外文标志是否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以中国境内公众的一般外文认知能力,对该外文标志所固有的中文含义进行界定,但是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外文标志在固有含义之外,其他的中文含义能够为公众普遍认知的,则可以根据公众的普遍认知进行界定。同时,若外文本身虽然具有固有含义,但该含义不为中国境内公众所认知的,一般不宜将认知程度较低的含义认知为其所对应的中文含义。

该案中,系争商标由外文“THE WALKING DEAD”构成,按照中国境内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该外文所对应的中文含义为“行走的死人”,而“死人”表示生命终结的人,将其作为商标标志的组成部分进行使用,显然与中国文化中弘扬“真善美”的传统不一致,亦可能会对中国文化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虽然罗伯特柯克曼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THE WALKING DEAD”为系列漫画及影视作品的名称,而且经过播放,该作品名称对应的中文名称为“行尸走肉”,但是该中英文影视作品名称的对应关系仅为熟悉相关作品的公众所认知,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中英文对应关系已为中国境内公众所熟知。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罗伯特柯克曼公司的诉讼请求。